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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解决矛盾和处理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们极为重视法院调解工作,在审判实务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占大多数,这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但是,在新的社会条件和思想观念的挑战下,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如“强制调解、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调代审”等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不断发生,使调解自愿原则大打折扣,一系列的问题也由此出现:法院调解的价值何在?法院调解监督机制的现状如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担负起监督之责?本文借鉴相关文献材料,结合检察工作实践,从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出发,认真分析法院调解的优势、缺陷及监督机制的现状,从而得出结论,在现有调解监督机制内外部缺失的情况下,法院调解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是必然存在的。社会在呼唤新的法院调解监督机制,尤其是外部监督机制。而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是最有力度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权。在我国调审合一的审判机制下,法院调解活动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进行监督,是毋庸置疑的。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却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法的漏洞和法院的排斥态度使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虽然检察机关探索适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纠正了一批错误调解案件,但毕竟由于监督方式的单一和监督力度的薄弱,而收效甚微。法院调解之检察监督问题应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借鉴他山之石,试对法院调解之检察监督机制的依据、定位、原则等问题做出论述,探索法院调解之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概述法院调解的发展历程及监督机制的缺失,从而引出法院调解之检察监督问题的研究意义。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法院调解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法院调解监督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法院调解之检察监督机制的探索。作为检察工作者,面对法院调解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迫切希望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责,使法院调解活动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进行,从而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