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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实名人取走自己名下他人暂存存款是一种关涉到实际存款人、账户实名人、银行三方的侵犯财产类行为。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中,对于实名人这种取款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评价行为人取款行为的性质,引发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以晏某盗窃罪案为研究主线,针对理论界提出的无罪说、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和侵占罪说进行归纳评析,并对案件涉及到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存款的占有和归属问题是对案件定性的切入点,刑法上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和民法保持一致,属于债权合同。在明确了存款合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于存款的含义应该从存款现金和存款债权两个层次来理解,根据银行占有说的观点,存款债权属于账户实名人占有和所有,存款现金则归属于银行。根据我国关于侵财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借鉴德日刑法的规定,对于存款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应该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在厘清这些理论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盗窃罪(间接正犯)、诈骗罪、侵占罪这些传统罪名的区分,最终对晏某的行为定性为侵占,即实名人取走自己名下他人暂存款款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