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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众说纷纭,先后出现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众多学界观点,但是都不能令人信服。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在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提出了新的观点。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既是哲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和难题。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一方面,哲学是对不同门类的学科的概括和总结,对各类学科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指导作用,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的研究和发展同样离不开哲学的指导。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重点阐释法律因果关系的哲学依据,通过哲学因果关系指导法律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因果关系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要明确法律因果关系自身的特点,正确区分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因此,第二部分,笔者介绍和分析了法律因果关系的特征。第三部分,笔者重点阐释和分析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以及我国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析。第四部分,笔者对“多因一果”下的法律因果关系、不作为法律因果关系、以及间接法律因果关系等几类特殊疑难的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第五部分,笔者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笔者认为,法律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客观法律因果关系和主观法律因果关系。客观法律因果关系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行为和结果,要想成立客观法律因果关系,首先得符合哲学因果关系;符合哲学因果关系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判断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判断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笔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最合理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是哲学的普遍性和法律的特殊性相结合形成的理论成果。主观法律因果关系,不以哲学因果关系成立为前提,是一种主观推定的法律因果关系。出于对原告的保护和人们行为的指引,为实现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就推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法律因果关系虽然不以哲学因果关系成立为前提,但是与哲学因果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正文将做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