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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文化、宗教和哲学的领域。随着二战后国际政治秩序新格局的重新确立,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基本人权逐渐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主流范式并深刻影响到各国的宪法框架和结构。作为一个深受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压迫的转型国家,南非共和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场旨在恢复“人的尊严”的法律革命。这个革命的重要标志是在南非共和国临时宪法中引入了“人的尊严”条款。该条款的引入不仅标志着与过去的彻底决裂,而且还试图防止过去的人为悲剧卷土重来。为此,南非的宪法文本除了将“人的尊严”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外,更明确指出共和国建立在“人的尊严”的价值之上,并要求以“推进以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开放民主社会的价值观”来解释权利法案的内容。在南非的政治结构中,南非宪法法院发挥了重要的宪法实施作用。它做出许多重要的“人的尊严”的宪法判例,不仅有力捍卫了南非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而且丰富并深化了“人的尊严”的认识和理解。在南非的宪法实践中,人的尊严不仅可以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价值,以引导相关基本权利的解释,而且有时还可以直接作为限制其他基本权利的正当理由。与此同时,作为一项可诉的宪法权利,“人的尊严”要求国家不仅以保障人的尊严为基础,以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准则,排除一切对人的尊严有损害的行为,而且要尽可能地创造出保障“人的尊严”的良好环境。尽管“人的尊严”概念本身缺乏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南非宪法法院通过自身的宪法裁判功能,不仅弘扬了“人的尊严”的宪法价值,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反响,极大地改善了南非国内的人权状况,也更加深化丰富了“人的尊严”的理论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