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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已经产生了两百多年的民事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受欢迎。尤其是美国,不仅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精华保留下来,而且还结合本国实际大胆创新,扩大适用范围,制定评判标准,逐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同时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比如经营者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的案件频频发生,更可气的是,在食品领域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商人逐利本无可厚非,可是当下商人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不顾他人安危偷工减料,只为牟取暴利。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制止,恰好惩罚性赔偿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它利用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使侵权人付出沉痛的代价,不敢再做出类似的侵权行为。我国在个别领域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由于没有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发挥的效果也很有限。故本文针对我国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完善建议,以期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在我国真正发挥效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对其性质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比较各学说之间的异同。关于性质的争论,学术界主要分为三种观点:一是私法性质;二是公法性质;三是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也被称为经济法性质。经过分析,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性质。本文还将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填补性损害赔偿和罚金做了辨析,以期在比较中能更清楚地了解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在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时,主要分析了它的三大功能:惩罚功能、阻遏功能、补偿功能。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分别从法哲学的角度和民法的角度来谈。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而法的价值是其研究的重点,故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进行了阐述。惩罚性赔偿对于民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完善民法体系方面。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移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现实的需要,因为它能有助于我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和提高我国民众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在立法现状方面,我国主要有五个法律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旅游法》。在制度缺陷方面,主要围绕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狭窄、惩罚性赔偿数额不合理和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展开,深入阐述了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而惩罚性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是因为赔偿基数和赔偿模式不科学、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时的标准造成的,至于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不规范和举证责任的设置不利于被侵权人。第四部分主要展现了境外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宏观脉络和微观规定,基于这些内容分析出对我国的启迪。这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标准等方面都有所建树,所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值得我国学习。而与我国法律体系相似的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态度是拒绝,但法官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做出含有惩罚性赔偿因子的判决。这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并不是绝对拒绝的。而两大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现阶段我国的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方面我们要谨慎推进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另一方面我们要高度重视制度的本土化改革。第五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指出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首先,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将该制度引进知识产权领域和环境侵权领域。其次,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建议规定科学的赔偿基数及模式,并尽早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最后,加强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建设。建议尽快界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范保障食品安全制度和完善举证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