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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为解决检察监督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实难题,伴随民事检察工作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有效地提升了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和速度、维护了公平和正义,并在促进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看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积极一面的同时,亦应该注意其消积的一面,即由于立法的缺失和规范性文件的不完备,导致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运行过程中较为混乱,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2012年,发布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检察建议为民事检察监督形式,确认了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的制订,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和具体程序,如细化了选择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案件范围,补充了适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以及程序监督检察建议的规定等。自此,民事检察建议正式从实践上升至法律,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县区级检察机关处于检察监督工作的第一线,能够全面、直观的体现法律规定同司法实践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反映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效果,本文通过走访本溪地区六个县区检察机关的民行科室,收集了本溪地区六个县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八年间(2009年至2016年)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发数据,并以此作为样本,通过多角度的分析比较,归纳总结,还原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全国各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全貌,结合发现的问题,探求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水平的提升有所借鉴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