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制下中国IPOs定价过程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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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新股发行开始实行询价制,标志着我国的新股发行正式进入市场化阶段。时至今日,询价制已经走过了4年多的历程,如何客观地评价询价制下IPO市场效率的高低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主题。单从初始收益率指标来看,新股发行的初始收益率依然居高不下,IPO市场效率并不高。但是要对IPO市场效率做出更准确的回答,还需要寻找更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特点的效率衡量标准。   本文借鉴Fama的有效市场理论,以价格对公司内、外部信息的反映作为衡量IPOs定价效率的主要标准,并考虑市场非理性因素,深入考察中国询价制下IPOs定价过程的有效性,找出影响IPO市场效率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新股发行制度的改进建议,为中国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一点借鉴意义。   本文选取自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A股发行数据,以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为主,辅以因子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对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和初始收益率对各类信息的反映进行实证检验,并得出以下结论:(1)公司的内部信息仅能解释发行价格的一小部分,发行价格与公司价值有较大的偏离;(2)在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时承销商对市场信息的反映是不完全的;(3)投资者情绪等非理性因素对整个定价过程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4)承销商声誉有助于提高发行价格,但对降低初始收益率没有起到明显作用。   基于以上实证结论,本文认为询价制下我国IPOs定价效率较低。通过对比我国现行询价制与国外成熟的累计投标询价制在运行方式和运行环境方面的差异,本文指出了我国询价制下IPO市场低效运行的原因,并提出了六点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采用聚类分析法对承销商声誉进行判断,结果发现承销商声誉对提高发行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前人对承销商声誉的衡量一般基于对市场份额的简单排名,结论一般认为承销商声誉与发行价格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本文通过对承销商声誉衡量方法的改进后发现,承销商声誉能显著地提高发行价格,这说明承销商声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IPO市场效率。   本文的第二个创新点在于将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引入对IPO定价过程有效性的研究。在前人的研究中,还没有相关文献从闭式基金折价率的角度对IPO市场效率进行过研究。本文在引入该指标后,发现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对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和初始收益率都有非常显著的影响,说明投资者情绪影响着IPOs定价的全过程,从而有力地说明IPOs定价效率较低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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