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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对法治与警察职业素质的型塑具有实践和理论上的双重关联。这是一个被我国学者在论述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案时忽略的重要问题。群体性事件应对法治与警察职业素质的型塑关联的学理阐释,将为群体性事件应对法治的重构指出一个重要的起点。在第一章,本文重述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理论,依次论述了群体性事件的语义、发生原因、特征。在第二章,本文论述了群体性事件与两种法治模式的内在关联,提出了群体性事件应对法治的重构方案。即形式主义法治不能为群体性事件应对提供合理的理论方案,而沟通主义法治能为群体性事件应对提供合理的理论方案。因此,群体性事件应对必须选择沟通主义法治作为重构的理论依据和理论指引。第三章重述了我国学界既有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基本理论并指出其问题所在,指出了重构出与群体性事件应对法治因应的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安机关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具有主导作用,充当着执法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因此,公安主体的群体性应对方案对重构整体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案具有重要的范例意义。接着,具体论述了公安主体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重构方案。第四章指出了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重构方案必须建立在警察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这一基本预设之上,然而,我国警察现有的职业素质在整体上并不符合重构方案的理论预设。因此,在我国改进警察职业素质的型塑模式实有必要。警察职业素质的整体提升,在根本上将提高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水平,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法治水平的提高反过来也会推动警察职业素养的一般提升。因此,两者将形成一个互补和互动的循环系统。我国学界既有的警察职业素养型塑模式基本上忽视了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对警察职业素质的特殊要求,且基本上了遗忘了法治理念对警察职业素质的规范性作用。因此,警察职业素养的特殊型塑模式的构建对群体性应对法治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特殊型塑模式将与警察职业素养的一般型塑模式一起,形成我国警察职业素养的两元型塑模式。群体性事件应对法治的形成依赖于这两种型塑模式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