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赋予其非常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不仅是宪法权力,也是它的宪法使命。但是,鉴于有大量基于执法权的执法行为,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具体和不详尽,即使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也会导致无效监督。行政机关的检察监督体系是全球讨论的重点,各国均在进行不断的摸索和深入研究,我国也在2017年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增设行政公益诉讼一款,开始在这一领域尝试突破。
论文内容共分六部分,在第一和第二部分,首先进行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基础理论框架的构建。第三部分为实证部分,通过介绍T市T区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领域的做法及成效,调研相关数据统计,指出T市T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检察建议发挥作用不够、行政公益诉讼收效甚微、抽象行政行为成为漏网之鱼等问题现状,同时一一对应分析其原因,即行政诉讼监督制度不完善、检察建议刚性不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立法空白导致监督范围受限。第四部分通过考察研究域处典型国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启示。第五部分是论文研究的重点,在前面分析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根据国外经验的启示,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监督方式的对策:一是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三是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论文最后对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T市T区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最终意见和未来期望。首先,T市T区检察院要通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合理合法履行职责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一个以联席会议前期沟通、普遍采用制发检察建议书,加上行政抗议的“三位一体”模式的一个比较立体全面的监督体系。其次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足点,大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前置程序、行政诉讼的提起、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参与庭审、行政抗诉、庭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案件实体监督。最后是对制定制度、政策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审查,包括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进行变更或停用的要求,并请有关部门予以审查。为了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愿景得以实现,检察官必须有权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在行政权与检察权之间起到平衡作用。
论文内容共分六部分,在第一和第二部分,首先进行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基础理论框架的构建。第三部分为实证部分,通过介绍T市T区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领域的做法及成效,调研相关数据统计,指出T市T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检察建议发挥作用不够、行政公益诉讼收效甚微、抽象行政行为成为漏网之鱼等问题现状,同时一一对应分析其原因,即行政诉讼监督制度不完善、检察建议刚性不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立法空白导致监督范围受限。第四部分通过考察研究域处典型国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启示。第五部分是论文研究的重点,在前面分析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根据国外经验的启示,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监督方式的对策:一是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三是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论文最后对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T市T区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最终意见和未来期望。首先,T市T区检察院要通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合理合法履行职责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一个以联席会议前期沟通、普遍采用制发检察建议书,加上行政抗议的“三位一体”模式的一个比较立体全面的监督体系。其次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足点,大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前置程序、行政诉讼的提起、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参与庭审、行政抗诉、庭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案件实体监督。最后是对制定制度、政策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审查,包括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进行变更或停用的要求,并请有关部门予以审查。为了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愿景得以实现,检察官必须有权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在行政权与检察权之间起到平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