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时期山西农村社会婚姻家庭变动研究-基于《阶级成份登记表》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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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一个不可淡化的时段,集体化时代因其独特的历史特征和鲜明的时代个性而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并日益成为中国史学殿堂中最具研究潜力的领域之一。在这一承前启后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托强大的国家力量,在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中试图以土地和经济的集体化来推动国家的现代化。在历时约四十年(各地容有不一)的集体化时代中,国家政治的变革、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等宏观话语最终都会反映到乡民的婚姻、家庭、生育等微观实践中,乡村社会的这些初级生活不仅反映了乡民的生存实态,而且背后还隐匿着重大的历史变迁过程。所以,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折射社会变迁的一面透镜,通过对婚姻家庭等的研究可以深化对集体化时代特征及运作逻辑的把握。众所周知,山西在集体化时代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直至后来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山西一直走在时代的前列,可谓是集体化时代的一个缩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在社会学的框架内有效解读集体化时期山西农村社会婚姻家庭的变动就成为眺望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嬗变的最佳窗口。在集体化时期,山西农村社会的婚姻家庭变动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表征,如不断扩大的地域婚姻圈、逐渐趋于“核心化”的家庭结构、“儿女双全”的生育实践等等,这些都构成了集体化时期山西农村社会婚姻家庭变迁的独特景观。  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根据研究需要及资料完整度,选取了山西省7个村庄即大同市阳高县的下神峪村、董家屯村、燕窝村,太原市的赤桥村和王郭村,晋中市昔阳县崇家岭村,临汾侯马上平望村的《阶级成份登记表》作为分析文本,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史路径考察集体化时期山西农村婚姻家庭变动趋势及特征。本研究认为:集体化时期生产方式的变革直接影响了乡村社会婚姻和家庭的运作实践,对乡村社会婚姻家庭变迁图景的剖解离不开对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经济状况的把握;旨在推动土地分配平均化的土地改革是婚姻家庭变动的根本驱动力,婚姻家庭的诸多变动皆由此而发;当土地由农民私人所有变成集体所有之后,家庭的生产功能被剥离出去,这对婚姻家庭的变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分析婚姻家庭变动的过程中,除了看到生产方式变革的决定性作用外,还应该注意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如19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和推行,土改后社会风气的变化等。可以说,集体化时期婚姻家庭的变动并不是某种单一因素影响的产物,而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对集体化时期婚姻家庭研究并不是本研究的唯一旨趣,而是希冀以婚姻家庭的变动为切入点去探究集体化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从结构主义的观点来看,集体化时期农村社会的剧烈变动虽然引发了婚姻家庭的某些变迁,但并为从根本上彻底改写婚姻家庭的实践逻辑,某些传统始终存在于乡村社会的深层结构之中。总之,开展集体化时代山西农村社会期婚姻家庭变动研究,不仅可以把握婚姻家庭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动趋向,还可将婚姻家庭作为理解社会变化的窗口,从而更深刻地理解集体化时期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以及集体化时代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影响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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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初,经中共中央与苏共中央商定,中共中央派出一个“党的组织工作者代表团”(以下简称代表团)赴苏联考察学习。苏联翻译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代表团”。中央任命时任东北局第二书记的张秀山为团长,中央组织部的王甫、上海市委秘书长王尧山、西北局组织部部长马文瑞为副团长,东北局组织部秘书长金铁群为代表团秘书长,代表团成员由5个中央局、中直机关及各省市的组织部门的干部抽调组成,全团50多人。中央组织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