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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上比较热门的话题,其中,李启铭案无疑是2011年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这是一起影响全国法学界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肇事司机李启铭在醉酒后驾车将两名正在路边溜冰的女生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事故结果,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定其是酒后驾车且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肇事者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1年1月30日,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李启铭六年有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该案件将对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再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由此引出了该案件争论的两个核心焦点:第一,是“交通肇事罪”亦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认定,即定罪争议;第二,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人民法院的量刑程度是否适当,即量刑争议。 通过对李启铭案基本案情的剖析,且通过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肇事者李启铭在案发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形态,其酒后驾车撞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适用前提,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方面,认定肇事者李启铭在案发后有逃逸行为,且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危害结果,在量刑上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但同时,李启铭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各方因素,人民法院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