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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时有发生,1943年爆发的光化学污染事件,1984年印度发生的20万人死亡博帕尔化学制药污染事件,给人们带的巨大阴影至今难以消散。近年来,中国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和以及其他类似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频发,都给我们普通民众的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财产增益,带来了难以估计的损失。作为解决行政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有所发展,但是仍在处于制度构建和实践的初期,存在一些不足,反观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受理、评估和判定工作程序,逐步构建较为合理的鉴定评估机制。发达国家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开展了丰富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本文主要以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为例,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环污染损害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在鉴定主体方面,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资格准入不清晰;在评估技术方面,技术方法体系缺失,鉴定步骤不清楚;责任承担方面,民事责任范围不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相同后果各异;在管理监督方面没有形成行政,司法和社会化的立体包围。因此,结合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吸收别国的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促进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受害人依法获得经济赔偿,督促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加快污染环境的恢复和重建,最终实现“五位一体”中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