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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大有非理性的膨胀之势,行政权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之中。如何合理界定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和底线,使行政权在相对稳定、安全的区间内运行,就成为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植根于深厚的经验主义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的现实土壤之上的行政判例,不仅准确把握着行政法的演化脉络,而且更好地诠释行政法的真谛,故其在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行政法领域有一个独特的现象,无论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奉行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判例制度。这源于判例法与行政权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从一定程度上讲三者是共融共通的。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要求行政权具有很强适应性和较大的裁量性,而稳定性强的成文法很难与行政权的需求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行政法与行政权的矛盾差异性必然会带来行政权与现代法治的紧张关系;成文法的概括性也不可避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大了裁判“同案不同判”风险的产生从而有损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这必然又会带来司法权与现代法治的紧张关系。而判例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灵敏有效的方法,适应性强的特点使其能够跟上行政权发展的步伐并对之加以规范和引导,而其确定性属性又可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目标。而判例法在实现自己法治价值的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生存空间。从1986年开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法律界对中国是否引进判例制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大部分文章力主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但至今未有定论。由于行政判例制度的独特价值,我们主张在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其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判例制度。本文的主要思路:本文以判例制度的确定性和适应性特征为主线论述了行政判例制度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两种目标定位以及由此对产生的行政判例的两种分类。本文共有引言和四章共五个部分组成。以下是本文的主要框架:第一部分引言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判例法的基本理论及其法治意义。通过与成文法、司法解释的功能形式进行比较阐明了判例法的概念。接下来论述了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确定性与适应性,而正是这种特征使得“先例成为法治的题中之义”。第三部分考察分析了国外主要国家的行政判例制度。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确立、运行及行政判例制度与行政法治的关系的考察,我们看到了这些国家行政法治的高度发达离不开行政判例制度的运行和发达,行政判例制度与行政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行政判例制度在一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法律文化因素,我们在借鉴之时切不可不顾国情不讲条件生搬硬套盲目移植。另外,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以及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成文法体系与英国和法国的情况有一定程度的相似,而英国在“立法至上”的宪政体制下仍然有着发达的“法官造法”,法国作为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行政判例制度却在行政法领域运行良好,因此,他们的行政判例制度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行政判例制度在我国的行政法治功能分析。文章从行政权的不确定性与行政成文法内涵有限性的矛盾,行政事态的多变性与行政成文法稳定性的矛盾分析得出行政判例的适应性符合了行政法治的要求。同时又从行政判例制度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判例制度能够将法律原则应用于司法实践,行政判例制度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角度阐明了行政判例的确定性、具体化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接下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典型案例或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宣示新的法律规则或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标准从而在实践中指导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行政法治功能。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构建的一些思考。首先指出了由于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没有拘束力,现存司法解释又存在形式上的不科学性和功能上的不合目的性很难发挥我们所期待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具有拘束力的行政判例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体制、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影响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法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当下我们要建立的行政判例制度应该定位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接下来论证了我国行政判例制度补强效力和补充规则的功能目标,进步一勾画出了出行政判例制度在我国的轮廓和框架。最后是关于我国行政判例的分类、创制主体、发布机制、废止、监督和适用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想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