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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熟悉性骚扰这个名词,是从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开始的。尽管世界各国性骚扰概念不同,性骚扰却毫无例外都是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性骚扰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参考西方法治成熟国家的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性骚扰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全文分三部分,即“性骚扰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列举各国和地区对性骚扰概念的不同定义,结合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传统习俗和文化差异,指出性骚扰现象已经突破了传统性骚扰定义中所诠释的是关于工作雇用环境里的一种性别歧视的含义,并且开始在更为广泛的空间表现出一些传统理论所不能涵盖的特质;对于性骚扰究竟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西方各国均从性别歧视和侵犯个人权利角度进行分析。囿于我国的国情,我国学者几乎都从侵犯个人权利角度分析。至于究竟侵犯何种权利则是众说纷纭。笔者以为性骚扰的性质是一种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行为。第二部分指出性骚扰的一般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指出了行为实施主体及表现方式的广泛性、性骚扰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受侵害方心理态度的衡量不是“是否出于自愿”而应是“不受欢迎”。其次,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对损害后果的要求应当弱化并且借鉴西方国家“理性人”的客观标准结合受害人的主观感受来认定性骚扰行为后果是否严重。再次,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行为人的性骚扰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或财产上的损失,性骚扰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概以主观过错作为性骚扰民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会导致概念的扩大化,而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更严格,更准确。由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特殊性,因此其分类和构成要件也存在着特殊性。笔者将之分为“交换式性骚扰”和“敌对环境式性骚扰”。最后一部分是性骚扰的民事责任。性骚扰的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对于惩罚性赔偿,应考虑性骚扰行为的持续期间,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被告人对性骚扰的主观态度,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善后处理等等。而性骚扰的特殊侵权责任则是雇主责任,不同情况下雇主分别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