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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居民房屋征为国有,并予以合理补偿的行为。公共利益是征收搬迁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极为重要。基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发展性、宽泛性,要使其制度化必须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而我国单行法的规定在程序法方面尚有不足之处,应当结合比例原则的内涵予以完善,增加调查与审批程序、预先通知程序、完善征收公共利益听证、扩大起诉人范围、起诉中止征收执行、司法审查并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