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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近几年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特色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立法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未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性质、审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践层面,出现执行和解演变为执行调解、和解协议不能被完全履行等情况。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困难。但是,随着《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执行和解规定》)在2018年颁布实施,执行和解协议的地位得到了肯定、对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两组概念进行了区分、对执行担保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在履行过程中的提存问题等都做出了说明。可即便如此,现行立法仍不能将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全都概括,有些问题依然需要不断地摸索,在不久的将来进行明确。针对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在最后提出完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和救济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明确法院、检察院的职能与作用,以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