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公约》无单放货规则及对中国《海商法》中无单放货规定修改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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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制度一直是海商法的核心制度,更是海运及海上贸易领域的基石。凭正本提单放货是传统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的习惯做法,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世界贸易情势的急速变换,提单实践中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问题—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现象的产生严重的影响了国际海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动摇单证的交易基础,破坏提单的信用机制。《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是国际社会为推进国际海上运输法律统一而进行的又一次努力,解决无单放货这一问题也是其立法的初衷之一,公约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强制性义务的规定,而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条件的无单放货。该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不完善不成熟之处。本文对《鹿特丹公约》中全新的无单放货制度进行剖析,建议中国对公约的规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吸收《鹿特丹公约》合理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慎重把握合法无单放货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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