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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调解是公安工作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之一。进入21世纪,为了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重新认识调解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积极探索构建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警察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一种,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从法律依据、社会需求、执法成本以及当事人意愿等诸多因素考虑,符合法律法规适用情形的纠纷采取警察调解途径处理,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解决现实社会急速积聚的矛盾有着现实意义。文章第一部分以警察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开篇。首先,界定了警察调解制度的概念。其次分析了警察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讲述其应用功能价值和法治功能价值。警察调解可以从专业性、权威性、灵活性、低成本等多方面展示公安机关化解纠纷的行政职能优势。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警察调解制度发展的历程和时代要求。首先简述了治安调解的立法历程和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立法历程。然后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的复杂变化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对警察调解制度提出的时代要求展开阐述。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进一步说明我国警察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存在:指导理念陈旧,法制体系不健全,警务人员素质不高,其他职能调解部门缺少协同机制。文章第四部分在宏观目标指导下,对如何完善警察调解制度提出建议和构想。从法律依据、制度体系、人员培训、机制改革四部分逐步分析如何实现制度构建。本文主要研究为了防范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警察调解行为瑕疵或者错误风险,必须制定相对统一的警察调解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