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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颁布的多部政策法规在行政各领域对限制行政裁量权、缩减裁量空间作出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尚未细化,行政裁量收缩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现个案正义等作用非常有限。基于行政裁量收缩理论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且未适用该理论使相关问题裁判标准难以统一的司法现状,应当推进行政裁量收缩理论明确应用于司法实践。全文除去绪论和结语部分,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行政裁量收缩的基本理论介绍。通过阐述行政裁量的产生及含义引出行政裁量收缩的概念,并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几种行政裁量收缩构成要件学说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行政裁量收缩论司法适用的意义。第二章是对行政裁量收缩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近年来,该理论研究在学理上得到了突破性进展,并逐渐开始以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得到肯定,但司法适用上仍然滞后。文章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暗合裁量收缩论的做法以及未适用该理论存在的缺陷,并进一步分析目前行政裁量收缩论被明确运用于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障碍。第三章是对行政裁量收缩构成要件和限度在公安行政失职案件中运用的举例分析。文章通过大量公安行政失职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以学理上“四要件说”作为该理论适用的构成要件最为合适,并对行政裁量收缩论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各个构成要件如何判断进行界定。对行政裁量收缩限度问题从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两个角度出发给出原则性的标准。为今后运用行政裁量收缩论进行司法审判提供有效途径。第四章是对行政裁量收缩论司法适用提出建议。针对目前行政裁量收缩论在我国实践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应从加强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细化并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行政机关运用裁量收缩论的能力、加强司法机关适用裁量收缩论的能力等角度考虑,完善我国的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司法适用,使理论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裁量收缩论已经开始逐步确立于政策法规中,并日渐完善,探索理论和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是势在必行的。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裁量收缩论司法适用滞后,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分析,得出目前存在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与实践联系不紧密、立法规定尚未细化、行政机关缺乏限制裁量权的意识、司法机关难以灵活运用裁量收缩论等障碍。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暗合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公安行政失职类案件为例,结合已有的裁量收缩论构成要件学说,对被害法益的重大性、危险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的可回避性和行政行为的可期待性要件给予肯定,排除了学理上的危险紧迫性要件。此外,裁量收缩的限度应考虑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因素。同时将行政裁量收缩论引入公安行政失职案件,解决相关司法实践问题。针对目前行政裁量收缩论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从加强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细化并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行政机关运用裁量收缩论的能力、加强司法机关适用裁量收缩论的能力等角度考虑,完善我国的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司法适用。通过对该理论司法适用问题的分析,加强理论运用于实践的可行性,使行政裁量收缩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