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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高校的扩招,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由于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绝大多数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天性活泼好动,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之学校管理或者家庭监护不周全致使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防不胜防。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在万人以上,还有更多的遭受各种伤害,这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中小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中由于学校侵权导致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大量发生,不仅给中小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了困惑和不安,特别是在当今,由于整个社会的心态、独生子女的状况、家长的教育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的权利在学校受到侵害,家长与学校双方常常就学校侵权赔偿问题陷入诉讼,各执一词,争执不休,加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频发性和难以预测的特点,学校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纠纷,致使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教育秩序被打破。本文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的问题予以研究,目前,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类事故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对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问题的处理上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有着不同的判决。对于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如: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采用什么归责原则等有待进一步的展开研究。本文试图在对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处理学校侵权赔偿问题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我实际情况,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的建议措施,力求以此论文为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制度的研究做一点微薄贡献,期望有所实益。首先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把握,对学校侵权的概念、类型予以分析,为下面进一步分析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打下基础,通过对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几种观点进行详细的论述和分析,本文认为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中小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这是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其次,通过对西方各国学校赔偿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带来了启示。再次,中小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中小学校和学生更为公平,更有利于保护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学校侵权赔偿所采取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得出过错责任原则是中小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的结论。最后,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学校侵权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其在处理学校侵权赔偿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标准,学校承担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范围、减免事由以及赔偿经费的来源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