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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用地流转提出新的要求之后,征地制度的改革受到社会各界更广泛的关注。征地补偿标准作为征地制度的核心内容,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在这种背景条件下,笔者对目前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呼和浩特市征地补偿标准低,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不能保证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需要。呼和浩特市应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以促进呼和浩特市农用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农用地价值研究的成果,确定农用地价值应由农用地的自然经济价值和农用地的外部性价值组成。其中在论述农用地自然经济价值时,认为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地消除工农业“剪刀差”对农用地价格的影响;农用地外部性价值包括农用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价值。由于农用地生态价值是对整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因此利用农用地生态价值来主要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的不同。在实证方面,论文主要进行了两部分的研究。一是征地补偿价格的计算:本文从呼和浩特市旗县区的实际出发,以农用地价值为基础,计算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补偿价格。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补偿价格包括农用地自然经济价格、农用地社会保障价格和农用地生态价格。农用地自然经济价格和农用地社会保障价格之和为公益性征地的补偿价格,农用地自然经济价格、农用地社会保障价格和农用地生态价格三者之和为非公益事业征地补偿价格。其中农用地自然经济价格的确定运用了收益还原法和指标体系测算法,并在收益还原法中进行了工农业劳动力折算系数为5:1的“剪刀差”修正;指标体系测算法共选择了3个因素11因子,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其权重;二是对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进行分析,采用价格推算法将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区片等别和价格进行了平衡,有效地解决了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区域衔接的问题。通过以上研究,得出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与非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且两个标准地域排序相同,排序从大到小依次为:市区、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根据呼和浩特市旗县区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运用面积加权平均法,将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十二个等别,高等别主要分布在市区,旗县中最高等别为Ⅳ等别,分布在托克托县,最低等别分布在武川县和清水河县。总结以上研究,形成呼和浩特市征地补偿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