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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经济性垄断,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性垄断。它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包括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都尚未对行政垄断的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给行政垄断以准确的判定标准,可以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制行政垄断的不足加以补充;也能为我国行政机关在国家经济活动中可以合理干预经济的范围以及政府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明确的定位;更可以为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有利的依据,给政府如何更有效的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以有利参考。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本部分对行政垄断的概念、特点、成因、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系统阐述;又从行政垄断存在的必然性、目的与动机的多样性、表现形式的隐蔽性、手段的强制性、危害结果的严重等4个方面对行政垄断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为行政垄断判定标准的产生作了进一步的理论铺垫,也对行政垄断判定标准产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做出了明确的肯定。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从本章开始正式进入对行政垄断判定标准的分析认定。文章以行政垄断现象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对行政垄断构成的社会实证基础和结论支持的依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推理。最终得出了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特殊性判定标准、行为特定性判定标准、主观目的性判定标准以及客观利益性判定标准四个结论。第三部分是行政垄断判定标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适用。本章通过判定标准对市场规制立法的补充适用和目前我们对市场与政府关系之间认识的缺陷以及对政府转型时期立法的补充和行政垄断判定标准对我国宏观调控执法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总之,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是一个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而解决狭义的行政垄断问题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中的重要和关键问题,反之则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无序。因此,只有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之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才能使市场竞争秩序公平有序;此外,严格执法程序,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管理也是建立和完善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