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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是为了避免财产保全中的各种风险,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现金、实物,或者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这些担保方式各有其局限性,并不能较好地解决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难”问题。实务中,不同的法院对担保方式的要求各具特色。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9条正式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最新的司法解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态度,是有关财产保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财产保全中的创新性担保方式,相比传统的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存在的收费标准高、资质参差不齐等缺陷,其具有手续简单、费率较低、信誉度高等优势,有效缓解了司法实践中“保全难”“执行难”等实际难题,减轻了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担保上的经济负担。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尚处于新兴发展阶段,与我国的相关制度、立法还处在融合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担保方式的适用尚存争议。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务的双层面来着手分析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在理论中探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检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发展态势,从而明晰这一创新性担保方式是否真正适用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全文除引言、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明晰既有的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的问题,得出财产保全担保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与申请人无力负担之间的矛盾,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探析。结合最新颁布的《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问题与新规的大背景下,引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文第二部分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背景进行全面介绍与分析。首先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渊源与理论基础,通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渊源进行介绍,了解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起源和良好实践,旨在更为细致地揭示其制度精神和内涵。其次,从传统担保方式存在的缺陷、有效控制诉讼中的财产损失风险以及实现多方合作共赢三个方面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设置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内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和产生的问题,也是行文的重点。首先,通过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内容,明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继而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运行现状,从最初的试点运行到全国多地高院正式发文认可,对比了各省高院关于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相关规定存在的共性和个性。同时,检索总结了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适用地区和案件类型,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应用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最后,在看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发现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第四部分,从理论与实际出发,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不同角度对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方面,需要完善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细化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加快《保险法》中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立法,细化操作,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稳健发展进行整体规范。与此同时,亟待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法院与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审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