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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名为“农地确权”的改革,在实践中并非是同质性的制度安排,其制度效应也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的农地确权实践中,对于地权界定的“确权”政策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操作方式,即直接按照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台账进行“四至”确权(可称之为“常规四至确权”);另一种是土地整合确权,即先进行土地整治、调整并块后再确权(可称之为“整合确权”)。两种确权方式都能以被选择,意味着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具体安排,产权界定可以有不同的实施方式。由此提出的问题是:两种不同的确权方式——常规四至确权、整合确权——将对农地流转产生怎样的影响?选择不同的地权界定方式存在何种差异?其制度效应的生成机理是什么?有着怎样的政策含义?鉴于此,本文以“地权界定方式——资源属性——农地流转”为理论线索,结合阳山县升平村的“整合确权”准自然实验数据和阳山县常规四至确权的问卷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从因果关系层面推断整合确权方式的农地流转效应;并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对比分析不同确权的农地流转效应。研究表明:(1)“整合确权”显著促进了农地资源属性价值的改善,具体表现为:整合确权后,农户户均地块面积增加了0.627亩,方形地占比增加了19.4%,地块数则减少了约2.4块,三个系数均通过了统计检验。可见,整合确权后即使不考虑农地流转集中带来的规模扩张,在农地规模和质量双重改善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农地的利用价值,从而提升农地经营的地块规模经济性。(2)整合确权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并带来一系列农地流转效应的转变。具体而言,“整合确权”促进农户总体的流转行为提高了21.5%,而且农地流转规模增加了10.9%,两者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在稳健性检验中仍然成立。(3)相较于常规四至确权而言,整合确权对客观资源改善和农地流转的效应更显著,作用更大。通过PSM模型,以常规四至确权组农户为对照,整合确权对客观资源改善和农户农地流转的处理效应均显著为正,整合确权后农户的户均地块面积和方形地占比分别显著增加了约83%和42%,且对农户是否流转以及流转规模的处理效应均在25%以上。进一步验证表明相较于常规四至确权农户而言,整合确权对农户的农地流转效应作用强度更大。由此指出,应该肯定“整合确权”方式对农地资源属性价值改善的作用,从而肯定其对农地利用价值和产权交易费用降低的作用,在多重作用下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展。但要全面释放确权制度的红利,应该在遵循全国农地确权的原则性要求下,尊重地方基层的制度创新发展,将具体确权模式的选择及其调整留给本地农村基层完成,分阶段、分批次、分区域地推进农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