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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被明确写入我国宪法,而且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和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公平正义需要被突出强调,要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这种公正。为了充分贯彻落实人权保障原则,逮捕制度特别是逮捕条件的修改完善就是最好的体现之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严厉性强制措施,准确对其适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以及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守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准确理解审查逮捕证明标准;强化证据认定的外部沟通协调,上下左右联动提质量。罪责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准确理解,明确区分轻重刑罚;以刑罚预期把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曾经故意犯罪”是这次刑事诉讼法的新增表述,是指犯罪嫌疑人曾经犯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罪刑,且该罪刑为故意而非过失犯罪;对“身份不明”,指不供述真实的个人姓名、及其住址等相关身份信息,导致身份无法查明的,这种情形缺乏不予羁押的基本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准确理解、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建立充分的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积极有效地促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转捕条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正确理解和适用转捕条件,建立配套措施严格适用,如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或者这样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是不能够作出予以批准或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尽量减少适用逮捕措施。对于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也应“构罪”,“附条件逮捕”制度应该缓行,附条件逮捕制度增加运用逮捕制度的恣意性,与新的逮捕制度规定精神相违背。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诉法以及刑诉规则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凡是刑诉法和诉讼规则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不能予以选择或变通,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标准。要强化证据审查,特别要大力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工作。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视逮捕条件,确保严格依法办案,规范精细办案,用规范防止恣意,以精细提升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