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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为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在相对人符合一定条件时为或不为某一行政行为的承诺。行政允诺必须有相对人的参与,但是并不参与到行政主体作出何种允诺的决策中。行政允诺目前主要存在行政主体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允诺、越权允诺、滥用职权允诺以及作出允诺后的任意变更、撤销或不履行等问题。行政允诺主体违法是其不具有作出行政允诺的主体资格,违法允诺包括行政允诺违背法律法规、越权允诺以及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允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立法方面、监督方面和救济方面。立法上,当下对于行政允诺,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双重缺失,导致对行政允诺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认定有一定困难。救济方面,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都不够完善,行政救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足,司法救济审查内容和裁判的标准均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指导性案例缺失,导致众多法院审理行政允诺诉讼时缺乏指引和参考。除此之外,监督方面,内部和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行政允诺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这几方面合力,导致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允诺时自由裁量权得以滥用,社会公益这一行政目的并未得到良好体现。行政允诺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上多方面进行完善,实体法对于行政允诺应当有具体法条加以规范,厘清行政允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保证理论和实践得以相互促进,程序上应当更加公开透明,提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度。对于行政允诺的监督,内部监督上,行政允诺生效前,若能指定相应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必要时举行听证会,邀请专家学者共同论证,必然能将更多的行政允诺纠纷屏蔽在诉讼之外。外部监督上,应当在作出行政允诺前征求公众的意见,也应当开通群众投诉、建议的通道。行政救济上,行政复议中应当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力度,并扩大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司法救济上统一司法审查内容,应当包括行政主体合法性审查、行政允诺内容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原被告资格审查、诉讼期限审查、受案范围以及原告是否符合允诺要求及被告允诺履行情况的审查,必要时撤销行政允诺可以进行司法赔偿。另外,裁判标准的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对于不同情况的违法行政允诺给予撤销、履行、确认违法还是无效判决,标准都需要加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