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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居民的关注,如产品质量如何,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环保等。随着我国《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断被填补,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通过对国外产品责任法的分析,总结出大多数国家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予以限制的总体发展趋势,了解到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产品责任中所起到的作用。尽管在实际应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我们应更加清楚认识到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容忽视的威慑作用,这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文除了前言与结语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基本涵义。从《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和第908条的解释开始,回顾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了填补功能、惩罚功能、鼓励交易功能以及威慑功能等,最后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争议进行了梳理。
第二部分主要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各国中适用状况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启示进行了总结。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构建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次,着重分析我国现阶段产品责任中的不足。最后,提出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第四部分提出构建埋下伏笔。
第四部分对产品责任中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相关思考。分别对产品的界定、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量定等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