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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大量增加,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这一共同的问题,国际社会在“环境无国界”这一共同认识的前提下,先后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为实施该公约而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个国际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目前国内很多学者都从不同方面对三个机制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联合履约机制进行详细的剖析,将一个系统完整的机制框架展现出来:第一部分,联合履约机制的提出与发展。在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联合履约机制所经历的三个阶段:最初的《气候框架变化公约》下的广义的联合履约;作为过渡阶段的联合开展的活动;最终确立于《京都议定书》的狭义的联合履约机制。并对三个阶段联合履约的不同含义以及缔约方之间相互观点的冲突和提议进行了分析介绍。第二部分,联合履约机制的机构设置。这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在机制施行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机构: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履约监督委员会、经认证的独立实体、遵约委员会。对于这些机构的组织情况和在具体实施联合履约项目中的职能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三部分,联合履约机制的实施。这一部分的论述重点在于联合履约项目的实施程序。其中基准的制定、监测、排减单位额外性的核查与认证以及排减单位的发放作为联合履约项目实施程序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在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介绍。第四部分,实施联合履约项目中的几个问题。其中,分配数量的核算和额外性的标准是联合履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部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法律实体参与联合履约项目原因和具体的授权进行了分析介绍。第五部分,联合履约机制的意义。该部分阐述了联合履约机制对于参与方的意义,并从国际环境法原则的角度分析了该机制在国际环境法上的意义,指出联合履约机制对于国际和国内环境立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