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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所针对的案件是隐蔽性强的、无一般意义上被害人的犯罪案件,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都采用。但各个国家在发展该制度的过程中都是十分谨慎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大量的判例才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理论和规范诱惑侦查实践的法律框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为防止该手段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规定了各种限制条件。近年来,传统的犯罪侦查手段已不足以对付日益隐蔽化的犯罪,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对某些特殊的犯罪案件的侦破是高效的。但在该手段的应用中却存在各种问题,诱惑侦查本身存在着容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对我国而言主要是诱惑侦查没有现有法律的支持,这使该手段的行使有非法的嫌疑也使得被告人失去了以此为辩护的法律根据。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对我国关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为我国立法规范诱惑侦查制度提供一些建议。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写作本文的缘起和本文研究的目的。第一章诱惑侦查概述。在分析国内外关于诱惑侦查概念的基础上,重新界定诱惑侦查的概念,而后依不同的根据对诱惑侦查进行分类,并将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进行了比较。第二章诱惑侦查价值分析。在这章中分析诱惑侦查正负两方面的价值,简单地说,诱惑侦查有侦破特殊案件的奇效和取证证明上的明显优势,但也容易诱惑无辜公民,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在运用时需谨慎。第三章诱惑侦查的国外立法与实践。该章中,主要选取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德国两国的诱惑侦查制度进行论述。诱惑侦查制度的发展,英美法系从基本上无限制到有明确规范,大陆法系从无到有并加以限制。说明了该制度是合理的但在实施中进行必要的限制也是正当的。第四部分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这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介绍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实践和研究状况,我国使用诱惑侦查的混乱现状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而后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设立区分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的三层次的标准,并提出诱惑侦查法律控制的具体设计以及警察圈套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对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