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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出资企业是地方经济的主导力量,而企业管理者是推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以及确保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力量。在地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一般是企业的决策人和高级管理者,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将直接影响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及其薪酬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一直是理论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至目前为止,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这一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并因其产生机制、身份背景、角色职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其薪酬问题更显复杂。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各地的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制度模式不尽一致,薪酬水平和激励约束机制也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现行的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制度普遍存在着薪酬制度战略选择偏离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目标,薪酬管理范围不全面,薪酬计量依据不明确、薪酬结构不合理、绩效考核评价不科学、监督约束不到位,以及薪酬定价过程及执行结果没有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合法和道德的一般性原则要求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分析和解决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问题是一个较为紧迫的课题,研究如何创建公平、合理、客观、透明的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形成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本文试图从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制度变迁和现状分析入手,对薪酬制度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特殊情况扩展到一般情况以得出普遍意义上的结论。论文以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特殊的角色定位为研究的切入点,从地方国家出资企业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出发,运用公共管理学基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通过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制度变迁的考察得出了相对集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助于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制度完善,提高薪酬激励效用的结论。继而依托珠海市等地的个案实证研究,重点对国有产权代表与职工收入差距逐年拉大、货币薪酬比其他所有制企业高管薪酬相对偏低、其他相关性回报普遍未纳入薪酬总额控制等进行了考察与分析。之后得出结论,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薪酬在内部一致性方面存在初始定价不公平,部分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存在“真空”;在外部竞争性方面显性激励不足、隐性激励有余,未充分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国有产权代表薪酬执行结果偏离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目标。而通过建立相对集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国资监管机构外部监督体系,薪酬确定过程充分信息披露;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对不同职务的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的影响程度;充分评估其他相关性回报在薪酬总额中的权重;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体系更能起到提升激励效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