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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是指是一定的单位、组织或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自觉发起的,以公开的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捐资的行为,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救济互相帮助的一种方式。社会募捐是我国慈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其他组织严密、程序复杂的公益组织,社会募捐的发起更加灵活,救济也更为及时。目前我国关于慈善活动的立法较少,尤其是社会募捐方面更是缺失严重,既没有专门的立法,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另外在实践中存在募捐主体不明,监管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善款的使用监管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尤其是产生善款剩余之后的归属问题,更是因此问题当事人屡次对簿公堂,不权伤害了捐赠人的爱心,也阻碍了社会募捐事业的良性发展。在现代社会互联网社会媒体迅速发展之时,通过法律规定使社会募捐有章可循,促进社会募捐事业规范、健康的发展。本课题正是在此种背景之下,拟从社会募捐的理论争议着手,在社会募捐法律定性基础之上,立足于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独特性,结合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社会募捐法律制度进行包括立法、法律具体运行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反思,完善对于我国社会募捐法律制度的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论文从社会募捐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总结分析对社会募捐性质的几种争议,然后得出社会募捐应定性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利他赠与合同的结论。社会募捐中,募集人和捐赠人不是为各自的利益订立募捐合同,而是使处于困境中的第三人也就是受益人获得合同利益,因此,社会募捐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社会募捐是将捐款用于特定救助人的特定救助事项,是附有特定使用用途的一种赠与。当目的已达成或目的无法达成时,合同解除。因此,社会募捐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利他赠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失效,但效力不溯及既往论文着重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是主体、内容和客体,对于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也按该要素依次作出分析。任何会关系都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之中,社会募捐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也表现出发生、变史、消灭;再发生、再变更、再消火,这样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通过对社会募捐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解剖,进一步揭示出社会募捐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论文重点从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特殊性这一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社会募捐财产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本质上是捐赠人将捐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募集人和受益人,但募集人和受益人均不是对所有权的完整享有,者是分别享有了所有权中的控制管理的权利和收益的权利。导致社会捐赠剩余财产来源上的特殊性的原因有二:捐赠事项自始不存在和捐赠事项嗣后灭失。社会募捐财产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独特性,要保证社会募捐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妥善的解决剩余财产的归属问题。论文的视野扫描了英国归复信托制度和公益信托类似原则,以其从中得出对我国社会募捐立法的有益启示。社会募捐中,由于被救助人即受益人死亡或获得成功救助无需再支付费用,因此而出现善款剩余,而捐赠人对此剩余部分的处理及归属并无明确意思表示,因捐赠人捐赠目的仅限于救助被救助对象的特定事项,而非无偿赠与,从中无法得出捐赠人已绝对放弃全部财产权利,而将所有善款利益权全部交由被救助人支配。所以,社会募捐善款余额应归复捐赠人所有。当捐赠产生剩余时,首先由登记在册的记名捐赠人对捐款余额行使处置权或者直接将剩余善款归还给捐赠人。在不记名的情况下不可能将剩余善款进行一一返还,此时可由募集人向社会发出公告,将善款余额交由专门的公益机构管理,将其用于与最初救助事项相同或类似的公益事业。论文的精华,也是作者思考最多的是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募捐活动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提出完善我国社会募捐法律制度的对策。主要路径是:加强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合理制定有关社会募捐方面的基本法律,提高法律层级。明确募捐主体资格,建立募捐登记制度,明确捐款余额所有权的解决途径;加强对社会募捐的监督,保证善款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建立募捐责仟追究制度,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