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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作为我国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无论学理上还是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视角,对侵占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论述了侵占罪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全文分为五部分:
前言,三个案例引发的思考。以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拾”金案为主要案例,结合本人工作中遇到的案件,进行介绍,并提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实体和程序)。
第一部分:侵占罪概述。对有关侵占罪概念的各种不同表述方式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了侵占罪的概念。在明确侵占与侵占罪含义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结合三个案例,从案例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分析,明确了盗窃罪之“占有”与侵占罪之“占有”的认定,并以此来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结合案例对侵占罪的对象进行了论述。其后对侵占罪中的先期存在的委托关系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情节的进行了论述。结合案例略评了最高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对案件涉及的程序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论述了侦查职能的价值追求、侵占案件之“占有”意图证明、侵占罪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转移问题、侵占案件侦查的重点及嫌疑人陈述真实性的确定,其后结合案例论述了侵占案件的管辖问题和舆论与司法裁量的独立性的关系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侵占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