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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一提及刑罚,刑罚必定是与监狱等监管场所密切联系的,刑罚的执行过程必然也就意味着监禁的过程。但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宽严相济政策理念的不断深入,刑罚的结构出现了与整体社会发展愈来愈适应的突破,刑罚的非监禁刑越来越得到重视,对轻刑化理念的认识逐步提高。《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出台后,作为一项具有轻刑化的典型制度—禁止令制度以掩耳不及之势进入大众的视野,有着不容小觑的司法认可度与社会关注度。刑法禁止令是指国家为了更有效地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监管、帮助其改造和矫正,预防犯罪,而对特定的缓刑犯、管制犯所附加的强制性措施,是特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与特定管制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刑法禁止令以人身危险性理论为基础,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加以宣告,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权加以监督,交于社区矫正机关加以执行,更加注重犯罪行为人的教育和矫正方面,不仅是为了满足大众对犯罪人进行的公正报应的需求而对犯罪人进行的刑罚,也充分体现了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障,有利于实现自由、秩序、安全价值的平衡,也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创新。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总伴随着质疑,作为我国刑罚制度上重大创新的禁止令制度,在2011年实施以来,有着令人欣慰的成绩,在制度文本与实践的对接过程也着实存在着中的众多难题,制约着刑法禁止令有效开展,亟需针对性的研究分析和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禁止令制度做出整体的概述,希望人们增加对禁止令制度究竟是何物以及如何运作的一个基本层次的了解。再次,通过对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剖析,使优势得以进一步发扬,劣势得以进一步的展现,从而为禁止令的完善以及刑罚制度的创新突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