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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问题,是近年来公司法与继承法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对股权继承作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较为简单、笼统,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本文由案例入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和实践上的考量。通过对比分析、实证分析,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提出建设性对策。全文共分五部分,共计一万六千余字。首先,现有文献中对于该问题的争议根源来自于对“股权”这一概念的界定不足。本文提出原有的股权概念可以用“股东权利”来取代,但此处所言的股东权利与原有的概念有所区别,它包括财产性利益——股权,以及身份性利益——股东资格。两者共同来源于对公司的出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互相依存。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客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对其当然继承。而作为身份性利益的股东资格,不符合财产法中关于继承客体的要求,不能继承。股权的自由继承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精神——自治,而股东资格的当然获得则有悖于《公司法》的秩序与稳定的精神,同时会对有限公司人合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故而不能当然获得。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继受问题应当充分考量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以期达到利益衡平,实现双赢。为此,首先应当承认继承人对于股权的合法继承;其次,继承人能否获得股东资格应当由其他股东进行衡量,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条件,以达到利益衡平目的。此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本文也提出企业者应当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成立之初,利用公司章程来规范未来出现的股东权利继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