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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是发生率较高的危害人身权利的案件类型,一般情况下易于判断。过失致人死亡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方面有一定困难,往往会导致该行为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间接故意四种情形之间混淆不清。在理论上很难掌握几者之间的异同,从而导致在审判实务中也很难处理具体案件。而该类案件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所以很有必要对这类案件作深入的研究分析。本文就针对陈笑秋与刘浩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浅析,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结合案情,认真研究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间接故意四种情形之间的异同,结合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理论分析,以理论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该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引言部分,主要以问题为导向,说明本硕士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四个小部分,即案由、案情介绍、争议与分歧意见、案件的焦点。第二部分,法理分析,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陈笑秋是否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其行为的危害结果?陈笑秋是否有法律义务救助胡英琳?陈笑秋的行为与胡英琳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浩对胡英琳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是在第二部分“法理分析”基础上的进一步分析。这就是说在分析刑法理论上的两种过失及异同,如何判断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刑法上先行行为义务来源,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再结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对本案中陈笑秋、刘浩的行为进行最终定性。本案最终结论为陈笑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浩构成强奸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一)对完善义务来源的建议,这部分主要是分析有无必要将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二)在立法上是否增加“见危不救罪”,针对多数人提出的在刑法上增设“见危不救”罪进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还不具时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