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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希腊,法律对于人们性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直接关系到婚姻契约的稳定性、公民权的正统性和财产继承转移的安全性等至关重要的社会因素。雅典的通奸法在历史上更是独树一帜,既不同于如今人们对于“通奸”的认知范畴,也不同于其他古代社会的相关规定。本文将以“通奸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探索古典时期雅典城邦针对通奸行为的定义及惩罚了解社会对于性别关系的建构。在第一章中,笔者将对古典时期雅典的“通奸”一词的含义进行辨析、探究其区别于现代认知所特有的特点并分析法庭演讲中的案例应用。首先,在古典时期的雅典,引诱公民的妻子、寡母、未婚的女儿、姐妹或者侄女外甥女,都会被定义为“通奸”。而其含义存在两个特点,分别为通奸行为构成要件的片面性和通奸涵盖范围的笼统性:一方面,鉴定通奸的关键并非性行为本身,而是性行为发生时女性一方的自身情况,即,同任何公民监护下的女性亲属非法性交都可以定为通奸;另一方面,未婚男女的性行为也算作“通奸”范畴之内。另外,以《论埃拉斯托斯特尼之死》这一演说词作为典型,探究古代雅典法庭对通奸行为的态度,剖析其中的辩护细节对于了解通奸法的有关规定和惩罚具有重要意义,并对下一章论述通奸行为的后果做出必要的铺垫。第二章论述了古典时期雅典法律及社会舆论对于男、女通奸者的惩罚措施,以及通奸与强奸行为后果的比较。被冒犯的女方监护人可以任意羞辱,甚至当场处死男通奸者而不受制裁,而女通奸者虽然可免于一死,但要面对整个城邦的排挤和孤立。另外,对于通奸及强奸行为的比较,得出通奸行为对于雅典社会的恶劣影响比强奸行为更为严重,通奸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死亡的风险,而强奸行为的后果则仅仅是缴纳罚金,因为这关系到公民子嗣血统的确定问题以及财产的继承问题,影响着城邦构成的稳定性。第三章主要探讨通奸问题与社会性别关系的建构问题,从婚姻结构及两性关系出发,探究古典时期雅典通奸问题产生的原因,了解到夫妻双方年龄差距大、缺乏情感基础并且夫妻间权力严重不平衡;其次从社会性别角色的建构方面以及社会控制两个方面了解古典时期社会对于通奸行为的态度的合理性,社会在多个方面对男女的性别角色进行塑造,大量古典文献渗透着对男性的能力和男子气概的培养和夸耀以及对于女性的软弱和恪守妇道的强调;并通过流言网络、荣誉和耻辱观念准则、以及非正式的社会制裁构成对于雅典通奸行为的社会控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