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的买卖交易也更加频繁,通常市场上将房屋的买卖交易分为一手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两种形式,在后者这种交易形式中以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首要选择,本文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划定的研究范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成立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其中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营利性机构,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就是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获得房屋相关信息方面其较普通的消费大众具有更大的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对房屋买卖所涉及到的实体条件和交易流程也更加富有经验,委托人正是相信居间人在这方面的专业性才会与其签订居间合同,可以说居间人报酬的取得就是建立在如实告知义务真实全面履行的基础之上。然而正是基于这种在经济实力、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地位和自身的逐利特性导致有些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实际的房屋买卖交易,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未切实履行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其隐瞒真实房产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抬高房价,损害当事人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太过原则抽象,因此造成了现行法律制度既无法在纠纷发生前严格规范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促使其全面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无法在纠纷发生后给司法审判实务提供太多可供参考的具体裁判规则以规制居间市场乱象的尴尬局面。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司法案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结合采用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旨在研究解决居间人设立的主体标准、居间人如实告知的信息的客体标准、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范围、居间人对告知信息的调查核实义务以及居间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五个方面的问题,发挥《合同法》第425条理应具有的规制作用,从而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制度框架。本文除去引言、摘要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典型案例介绍。笔者通过对典型案例案情、法院判决、争议焦点的概括介绍,提出本文观点房屋买卖居间人未对相关重要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给委托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房屋买卖居间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状分析。本文通过对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剖析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审判实务层面具体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且居间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权力义务的失衡,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下,居间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四部分: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制度架构。本文从居间人设立的主体标准、如实告知的信息的客体标准、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范围、居间人负有对告知信息的调查核实义务以及居间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五个方面,构建较为完善的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