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契约要素能否抑制公司过度投资——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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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契约成立之后,签约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一点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或公司管理层机会主义投资行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债权人基于减少债务违约风险的考虑,可能要求在债务契约中加入限制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相应条款,或改变债务期限金额等条件,来保护自身利益,而债权人这些策略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本文在梳理现有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以债务契约构成要素及投资支出为切入点,在理论上分析了债务契约和过度投资决策行为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阐明了基于债务契约构成要素的投资支出生成机理。在前述理论分析和假说发展的基础上,构建了债务契约约束力的投资决策生成原理模型,并以2010-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相应数据,使用两阶段OLS回归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中国债务契约构成要素,其约束力因素在限制债务企业过度投资决策方面尚未起到明显效果;相反,那些债务金额越高、债务率越高、有形资产净值越高的企业往往由于债务软约束而倾向于更为激进的投资策略。进一步研究表明,在中国目前的转型加新兴市场经济背景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股东、管理层的有效保护。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结果,作者最后提出了引进债权人参与治理机制、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完善债务契约治理机制等有效改善债务契约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关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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