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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理论在“犯罪人-被害人-国家”三元刑法理论研究范式中,既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理论,也是刑事责任减轻理论。在集资诈骗罪中,重新发现被害人及其过错程度,将不具有值得保护性和需保护性的被害人,排除于刑事规范的保护范围,具有极大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它提供了一种双向的刑事思考方式,将犯罪人的刑事可罚性与刑事需罚性、被害人的刑事可保护性与需保护性相联系,使得集资参与人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的过错有了程度和类型的划分,保护的边界更为清晰直观,行为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责任也有了分担。为当下金融诈骗案件办理中,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人与保护众多集资参与人有心无力的困境提供了理论支撑和解决方案。第一章为集资诈骗罪的概述。从典型案例入手,讨论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成立的标准和类型,从理论、司法和形式政策上论证集资诈骗罪研究被害人过错的必要性。根据参与方式不同划分了不同的过错被害人类型,并细化为职业高利贷型、普通高利贷型、风险投机型、违反谨慎义务投资型和借贷理财型被害人。第二章主要论述被害人过错的体系定位和被害人过错影响集资行为人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被害人过错不仅能在刑罚论体系中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而且在犯罪论体系中影响行为人犯罪定性的认定。笔者选择客观归责理论分析被害人非法参与对行为人不法与有责层面的影响。第三章论述被害人过错适用于集资诈骗罪的可行性分析。被害人过错参与不仅能阻却非法集资人犯罪的认定,也能限缩解释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能影响集资人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和有责性。笔者建议有选择地将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总则规定中,并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要求从被害人过错角度限缩集资诈骗行为人的处罚范围,明确对行为人的从宽量刑幅度,限制对投资人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