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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这便对刑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挑战。本文拟结合我国经济犯罪领域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立法状况,为经济犯罪领域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基于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法律变动性大的基本国情,本文提出应当依据刑法的特点,对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限度和方式加以理性思考,以便使刑法更加充分的发挥效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既是文章的写作目的,也是写作过程的基本线索。以此为指导,文章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主要以经济犯罪刑事立法领域的基本概念为逻辑起点,论述了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立法政策。具体来说,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应性、协调性和层次性。刑事立法政策则包括四个方面:基于数量和涉案金额上的上升趋势,要求立法的超前性和适应性;基于主体上的法人化趋势,注重刑事立法的经济学分析;基于罪与罪之间的联系与融合,强调重视立法之间的联系和统一性;基于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注重刑事立法的轻刑化和刑罚科学化。第二章主要在刑法谦抑性原则下和权利本位刑法立场下,论述了经济犯罪领域的罪刑设定标准。就经济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标准而言,从应然性、实然性两个角度分析,得出了犯罪化的两条标准——“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可能性”。前者包含了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条件和刑法不可替代性条件,后者包含了一国的文化因素、民众对立法的认可度和技术条件。对于刑罚适用而言,应在理性刑罚观的指导下,对当前刑罚作轻刑化和刑罚科学化的改革,具体包括限制死刑的适用、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量刑情节精确化、罚金刑科学化和资格刑科学化。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完善。在评述当前刑法典、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三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立法模式的构想。通过对经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的区分并结合各犯罪类型在立法上的差异,采取相应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对于经济犯罪中的少数自然犯和相对较为简单的法定犯,采取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对于专业性强的法定犯,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对于如洗钱罪等特定的犯罪类型,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促进刑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