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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之前,虽然我国处于低价市场,但是由于我国有较高的关税和贸易壁垒,因此纵然将国外拥有价格优势的产品进口到国内,加上国际货物运输费用以及关税等各种成本,利润被严重压缩,所以比起平行进口现象,更多的是偷逃关税的走私行为。但是在入世之后,为了接轨国际贸易市场,我国对关税进行了调整,在2015年对服装、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大幅度下调关税,2017年又对食品、药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各类消费品继续下调关税,2018年又降低了 1585个税目的关税。随着一系列降税措施,使得平行进口商有利可图,同时我国设立了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区,在政策上大力发展国际贸易,近年来,随着天猫国际、亚马逊等海淘网站的全面开花,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及消费观念的转变,让我国的平行进口问题愈趋复杂,纠纷也日渐增多。从上世纪90年代起,学术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从平行进口首案——LUX香皂案判决生效至今,与此相关的案例也日渐增多。从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梳理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定性不一,判决各异的问题。从对现有的理论研究进行分析与整合后可以看出,主流学术观点是以知识产权两大基本理论——地域性理论和权利穷竭理论为基础,并辅以默示许可理论进行论证。再综合考察外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借鉴其规制模式成熟的部分,并考量当前我国的外贸依存度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倾向于采取“原则上有例外的允许模式”来规制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行为,是符合法理和我国现实经济发展需求的。无论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层面分析,还是从当前我国贸易利益的角度考虑,确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原则上为合法行为是势在必行的。具体而言,首先从商标的基本功能角度来看,商标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三大功能:识别、质量保障和广告功能。因商标平行进口对于商标质量保障功能可能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如需对其进行限制,则应当从维护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的角度入手。其次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角度来看,判断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造成侵权不是应当考虑这种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人的独占利益,而应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标识利益。再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则要注重考虑对商标权、消费者和平行进口商三者的衡平保护。最后基于我国当前并没有针对该问题的明确法律条文的现状,来设定这样一种合法性认定模式:确认是否符合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该进口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普通消费者混淆以致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受损——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认定该行为是否合法,并且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条文来采取原则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但有例外的规制模式,并建议对我国相关立法条文进行修改。以期对我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进行规制来适应我国经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