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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学者对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且显得比较零散,缺乏理论深度,尤其是对律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尚存在诸多模糊认识和较大的争议。本文采用实证调查、比较分析、法经济学及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对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首先对律师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界定,指出律师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私法责任、专家责任、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继而对律师民事责任性质的实质进行界定,明确本文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对律师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就律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而言,英美法系认为兼具违约和侵权责任性质,且以侵权责任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各国做法不一,德国承认违约和侵权的两重性质,法国民法则完全否认侵权责任,并提出“职业责任”的概念。就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而言,两大法系均认可其侵权责任性质。第三部分在对我国学者关于律师民事责任性质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律师民事责任不是一种非此即彼、性质单一的责任类型,而是一种以违约责任为主、以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为辅的混合责任。第四部分从产生律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层面,分析律师民事责任的复杂、混合性质特征。文章分别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第三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探讨了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最后,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属于以违约责任为主、侵权责任为辅的混合型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