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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经济发展的法律产物,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剥离出来,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更精准打击刑事犯罪的要求,我国商品交换活动日益繁荣的同时,也掺杂着大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现象,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难以全面解决脉络复杂、手段隐蔽,界限模糊的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和争议。本文试图结合笔者长期办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经验与相关刑法理论及学者观点进行探讨,希望对司法人员在办理审查合同诈骗罪案件时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首先描述了我国目前存在的合同类型。其次对合同诈骗罪合同范围界定存在的争议进行对比和分析,得出界定标准,总结和框定合同诈骗罪所能评价的合同,提出合同法列举的十五种合同中,除了借款合同、赠与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其余均是合同诈骗罪所能评价的合同;提出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合同均是合同诈骗罪所能评价的合同;提出十七种涉外合同中,除了涉外信贷合同诈骗、涉外保险合同诈骗,其余十五种涉外合同均是合同诈骗罪所能评价的合同;提出行政合同、纯身份关系合同、借款协议、真借贷假买卖的买卖合同不是合同诈骗罪所能评价的合同。最后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合同。第二部分研究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之争并进行分析。其次辨析其与非法占为已有、民法上的非法占有、非法占用目的、非法毁坏目的等相似概念的区别。再次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形态只包含直接故意。接着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产生。最后分析如何以刑事推定确定主观目的及适用条件和要求。第三部分研究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首先分析了行为人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虚假履行合同、逃匿、以其它方法合同诈骗等六种客观行为及如何具体理解,其次分析了被害人客观行为必须符合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被害人必须具备相应民事行为意志和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基于错误认识。第四部分辨析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首先分析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次从行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行为性质、行为完成形态、行为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对两者进行细致区别。第五部分分析了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首先对认定何种数额进行观点对比分析,得出以直接损失确定合同诈骗数额的结论。其次对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进行观点对比分析,得出以合同诈骗实施时该财物在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财物数额的结论。再次对如何认定“拆东墙补西墙”行为的金额进行观点对比分析,得出以被害人实际直接损失为计算标准的结论。最后简要阐述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共同行为造成的后果当然共同承担责任及例外情形。第六部分从审查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标准要求出发,从主体、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三个方面分析了证据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