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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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及最新资料的分析,针对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师的说明义务、医疗损害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所致损害的责任和患者隐私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几个方面,联系《侵权责任法》医事章11个条文作了一定的研究。   前言部分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医事章相关立法背景及选题意义。   第一章论述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及其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采三要件说,分别从医疗损害、过错(即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方面进行论述,并重点论述了过错方面。   第二章从说明义务的分类、特殊情况---紧急抢救条款、内容、说明对象及影响说明义务范围和程度的因素五个方面对医师说明义务进行了探讨,揭示了法条的不足之处,同时着重研究了说明义务的特殊情况---紧急抢救条款。   第三章通过对外国法举证责任理论的介绍,在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中加以运用,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进行了补充分析。   第四章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所致损害的责任条款进行评析,添加了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第五章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例外以及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民事保障措施三方面对患者隐私权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第六章对前五章作了总结,并就医疗鉴定在解决双轨制问题后如何适用进行了探讨,还对《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私法的内容协调性做了批判。   结语部分总结了正文内容中笔者提出的一些创新与修改意见。
其他文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第25条定义了公约体系内的根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传统定义不同,公约的根本违约首先需要违约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不利;其次,这种不利剥夺了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