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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和名誉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诸多探讨,目前,关于企业法人名誉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企业法人商誉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但立法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通过总结、分析现有的裁判文书发现以下情形:虽法律尚未明确商誉权这一权利类型,但实践中存在商誉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商誉权、名誉权混用情形,表现为实质争议为商誉权但以名誉权处理、商誉名誉共同适用于同一案件未作区分和按照名誉权规定确定商誉权管辖;企业商誉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商业诋毁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名誉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言辞不当行为、散布虚假信息和发表诋毁言论行为;企业商誉侵害行为的成立仅需具有误导性即可,但是构成侵害企业名誉侵害,行为需达到贬损性程度;赔礼道歉责任被普遍适用于企业法人名誉权纠纷,在企业法人商誉权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部分适用,有法院认为商业诋毁商誉侵害行为不适用赔礼道歉责任;商誉案件中被侵权人比名誉案件被侵权人更容易获得经济损失赔偿。上述分析表明企业法人商誉权并不等同于企业法人名誉权,需要制定独立的企业法人商誉权保护制度保护商誉,明确企业法人商誉权这一权利类型,解决仅有商誉保护规定保护不足的问题,避免出现权利混用的司法乱象;将商誉权的侵权主体由仅有经营者扩大到一般主体;将商誉侵权行为由诋毁扩展到误导、违法对比、淡化等行为;增加商誉侵权的救济方式;加重商誉侵权中经营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