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行政权的基本含义建立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之上,这使“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成为宪法行政法研究的基本主题。虽然“控制”是西方法治对行政权的一贯态度,但是,19世纪初期以来工业革命、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及以及社会现代化的客观发展这些外部因素,与行政权的执行性这一内在属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使行政权经历了延绵200多年的扩张史。这段扩张史亦是一段权力的扩张与权力的法律控制此消彼长的纠缠史。这种纠缠表现在行政权的法律控制上,就是这种法律控制经历了从消极的“限制”向积极能动的“控制”的转变。一言以蔽之,即由限权模式向授权模式再向分权模式转变的过程。限权模式以自由资本主义为背景,其限制政府权力的诉求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立”的逻辑中,推导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行政控权传统,并表现出:(1)控权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之间;(2)是一种公法控权机制;(3)是一种实体控权机制这三大特征。授权模式以全能型福利国家下的社会法治为背景,其相对于限权模式下的行政权实体控制路径而言,表现出:(1)社会控权与行政权自控机制并重;(2)公法与社会法控制机制并重;(3)实体和程序控制机制并重的三大特征。行政分权模式以新公共管理论为背景,其权力控制在不同法系国家原有控制路径之上,表现出:(1)社会控权与行政权自控并重;(2)公法控制与私法控制并重;(3)实体控制和程序民主控制并重的三大特征。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能主义国家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转型,行政权亦经历从扩张行政向有限有效行政的转型。在这一转型中,我国的行政权法律控制必须注意的问题就是:我国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是大部门体制改革,“宽职能、大部门、少机构”的大部门格局,必然出现权力与财力更集中于大部门的现象,如果分散的部门权力集聚在一起,对它进行监督、控制可能会更加困难。与此同时,西方的行政权控制所经历的从新公共管理时代向整体性治理时代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政府的“解制”,即政府行政过程去限制化、去程序化为代价。而中国的发展路径则完全不同。就我国当前的法治语境而言,我们恰是因为饱尝“人治”苦果,所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依宪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传统限权路径,我们更需要合理的结构和严格的程序法治,来保障行政运作的合理、合法与有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西方整体政府理论并不适合于我国当前的行政权法律控制路径。防止大部制改革下所可能导致的利益大垄断、走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的权力怪圈,必须:一是加强行政权的内部控制,完善行政权系统的自我监督职能;二是在行政权系统外加强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尤其是要抓紧制定《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成部门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律。由此可知,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之下,我国当前的行政权法律控制,必须遵循如下模式:(1)仍然应当遵循“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主的控权模式;(2)仍然应当遵循以实体法律控制为基础的控权模式;(3)仍然应当遵循以公法控权为主,社会法和私法控权为辅的控权模式;(4)仍然是必须坚持严格法律程序的控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