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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有财富管理的功能,而慈善事业需要永续的资金支持,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有天然的一致性。从供求关系上看,信托财产管理的天然属性与慈善事业保值增值的需求自然契合。在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施行后,国内慈善信托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进入新的阶段。如何发挥信托受托人,尤其是作为金融专业机构的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财产管理中的优势,“运营慈善财产对外投资达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是否应该成为法律规范和促进的目标价值,又如何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进行行之有效的规制等法律问题已然成为新时代慈善事业与信托事业的重要命题。2017年7月26日,为解决慈善信托领域的突出问题,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外公布,随后,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将慈善信托投资规范的问题归纳为“能不能投”与”该怎么投”。“能不能投”主要关注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信托财产属于哪个法律主体,信托财产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性等。“怎么投”主要从内部治理与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加以规范。从内部治理上看,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与慈善信托制度中监察人制度对于慈善信托中受托人的对外投资至关重要。信义义务需要具体细化以符合“谨慎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监察人制度应设定机制以避免其与受托人串通,进而危害受益人的利益。从金融监管上看,投资者适格性、信息披露以及市场投资运作的规范框架是对慈善信托监管的主要手段。投资者适格性是分类监管的依据基础,根据不同的适格性赋予受托人不同的责任要求。同时,应该完善信息披露,采用“双报告核对”的方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可理解,进而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最后,对于关联交易采取相对禁止的态度,以求构建恰当的慈善信托财产之“市场运作”的框架。慈善事业的发展事关人类幸福的绵延,慈善信托作为实现慈善目的的一种制度路径,应发挥出其特殊的贡献,而其中财产投资的规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收集、筛选、分析并归纳相关案例与文献,总结出“性质厘清”、“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作为一般的解决思路,为慈善信托财产的投资规范问题“框定”了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可行性的“实施框架”,在此框架中的慈善信托财产得以实现保值增值,由此,慈善信托的幸福传承目的获得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