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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德国、法国、英国司法结构模式的分析和比较,认为建立我国特色的有限三审终审制的现实条件和法理基础都已具备,提出了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度:1、重新定位各级人民法院的功能;2、重新划分级别管辖,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3、有限三审终审制的具体构建;4、废除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再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