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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治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随着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显现,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开始不断重视环境质量的改善。2017年8月通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改革拉开了帷幕。201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对已有司法实践及学术界研究成果的肯定。正因为这次改革,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视达到了新高度。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仍存在着一些法律困境,如在规范依据、责任认定及修复执行等方面,制约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标的实现。如何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之与相关制度相衔接,事关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这值得我们去研究。本文主要以201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对象,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现状着手,全面认知该司法解释构建的制度体系,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如主体范围、归责原则、释明规定、衔接机制和赔偿金管理等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原因,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提出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归责原则、明晰释明规定、完善衔接机制和规范赔偿金的管理等完善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依法推进,不断探索创新。本文围绕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