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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较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备受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仅是因为盗窃犯罪对社会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破坏性、具有多发性,而且还在于其行为极具复杂性,因此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疑难问题。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其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字。主要内容口下: 第一部分: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盗窃罪客体的相关理论——所有权说、控制权说与新占有说进行了介绍,并提出盗窃罪实质上是违背占有人的意思,通过秘密窃取的平和手段,改变原占有关系的观点。从犯罪客体的角度看,盗窃罪就是破坏原有的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因此,盗窃罪的客体应当是权力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其次,对“占有说”内容进行了论述。指出盗窃罪客体的“占有”是指一种平稳的占有关系,是社会秩序的体现,强调财物占有人对财物客观上的占有状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占有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再次,对保护占有的理由进行了分析。第一,保护对财物的“占有”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所有权是一个根本性权利,但财产权益并不是所有权所能完全体现的,因此,一旦所有权与占有人分离,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占有人的利益。第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秩序,其终极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但这些权益都隐藏在“占有”关系之后,因此,要想对这些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就必须保护“占有”关系。因此,保护占有不能够与保护所有才又相对抗,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占有必须让位于所有权。第三,指出保护非法占有主要是为了维护已经平稳的占有所体现的财产秩序,这种秩序不能由他人任意侵犯,受损者也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救济。最后,对共同共有、包装物、死者遗物与遗忘物几种特殊情况下占有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便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部分:盗窃犯罪对象的认定。首先,此部分对盗窃犯罪对象的一般特征进行了分析,指出公私财物必须具备了经济价值、可支配性、处于正被他人占有的状态与相对法定性四个方面的特征,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对几种特殊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犯罪对象进行了分析。笔者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理论分析,认为无形财物(在现实